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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直排在實務中涉及的幾種觀點
2019-12-03 08:30:22 來源:wattec一個企業將污水直接排放到沒有任何防漏措施的溝渠里。經鑒定污水ph值12.2。此溝渠離河水特別遠,無法滲漏入河流等水體中。生態環境部門可不可以按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移送至公安機關,生態環境部門應該運用何種法律對企業處罰?
針對此問題,在實務中形成了幾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此行為可直接認定為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其處罰即可。至于《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移送拘留的規定,要與《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結合起來才有適用的可能性。因為相對于《環境保護法》來說,《水污染防治法》是特殊法律。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才能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pH做為基本的污水指標,勢必成為供求的熱點,這對廣大的E-1312 pH電極,S400-RT33 pH電極制造商,比如美國BroadleyJames來說是個重大利好。美國BroadleyJames做為老牌的E-1312 pH電極,S400-RT33 pH電極制造商,必將為中國的環保事業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我們美國BroadleyJames生產的E-1312 pH電極,S400-RT33 pH電極經久耐用,質量可靠,測試準確,廣泛應用于各級環保污水監測以及污水處理過程。
另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有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不論是否造成水污染事故,都應當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進行移送。在《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可得出,實施逃避監管行為應當移送的論斷。若要完成此案件盡職處理,可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處罰,同時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水污染防治法》的附則中界定了水污染物的含義。它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此溝渠已經干涸,離河水特別遠,無法滲露入河流、地下水等水體中,所以企業的這些強堿性污水不能認定為水污染物,從而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由于這些強堿性污水不能認定為水污染物,從而可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來認定處罰,進一步說,根據事實情節,可按照該法的第六十八條第(七)項或者第七十五條第(十一)項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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